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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美国距离有多大问题在哪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2 18:13:54 作者:责任编辑NO。郑子龙0371 浏览次数: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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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数据来源,本文将科技成果转化率限定为专利转化率,基于统计数据和论文文献,推算出中美两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值分别为6%和50%;以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指标衡量则差距进一步拉大,两国的数值分别为6%和100%。

本文作者认为,中国专利管理体制和转化机制问题是造成差距的根本原因,有必要采取纠偏、改革、优化等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推动科技更好地服务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撰文 | 沈 健(中国人民大学)

责编 | 夏志坚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以及专利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全社会对科学技术创新关注程度逐步的提升,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批评持续不断的增加,有文章指出“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仅有10%,比美国80%转化率低70个百分点。”按照转化率衡量,政府“用了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换来的研发成果,有90%打了水漂。”中美科技成果转化率是否真的存在如此大的差距?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有哪些?

概念限定

为使问题具备讨论的基础,有必要对科技成果概念进行厘清。“科技成果”的定义非常广泛,有适合转化的以专利、专有技术等为形式的成果,也有不以转化为目的而是注重知识传播的论文、报告等形式的成果。

根据国内实际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情况,参考美国政府评估机构的相关报告,将科技成果限定为发明专利是一个较为常用的、合理的、可得的口径,即以专利转化率指代科技成果转化率。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科技成果不在“转化率”讨论范畴,科研成果的讨论对象只是以大学为代表的“非企业部门”产出的发明专利。

企业部门作为成果转化的受众和终点,其科技成果不存在转化问题,因为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技术开发的目的就是使用,企业不会投入资源开发不能用的技术并耗资费神去申请专利。即便有暂时不投入实际应用的专利,也是出于开发策略、技术储备、专利战略等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些成果实际是处于“使用”当中,并不需要“转化”。

为何需要关注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美国尽管集中了全世界最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政府的绝大部分科研资助也流向大学,但美国大学发明专利占整个国家的比例不足4%,企业发明专利占比则达85% [1];与此相对应,中国《2018年专利统计年报》显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中,企业占63.9%,高校占23.2%,科研单位6.4%,中国企业占比相对美国低超过20%,而大学发明专利占比则要高出近20%。

不仅如此,两国人才分布差异更为明显。美国企业拥有大量高水平研究人员,比如一直隶属于企业的贝尔实验室就孕育了9位诺贝尔奖得主 [2];中国因为各种原因,最优秀的智力资源基本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除极少数明星私企和大型国企,企业整体研发能力相对羸弱。

正因为如此,我国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相对更为重要和关键,成果转化问题的确是我们实现创新引领发展必须考虑、并应该努力解决的重要战略性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中美对比

1.成果转化率有着显著差距(1)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6%

目前还没有研究准确测算过中国大学的专利转化率,数字众说纷纭,本文尝试利用权威数据来源进行推算。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下文简称为《资料汇编》)数据,2015年-2017年三年,中国高校获得的发明专利总数为160236项,专利出售数为7957项,将出售数除以专利总数得到比率为4.97%;另外,专利转化途径包含专利出售和专利许可两个渠道,鉴于《资料汇编》并未统计专利许可数据,基于patsnap数据库2008年到2017年十年数据,高校专利出售和专利许可数量之比约为5:1,结合出售专利数据可以推算中国成果转化率约为6%。

需要说明的是,6%可能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高估,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统计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显示,2015、2016、2017年高校授权专利数分别为57196项、62311项和75693项,而《资料汇编》的统计数据则为39294项、54868项和66074项。教育部数据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数据是各个学校上报的汇总,而绝大部分学校的上报数据是基于教师申报加总而成,会有相当部分的漏报情况;而高校的专利转让数据由于有具体部门主责,因此较少存在漏报情况,也就是分子与实际出入不大(专利转让数)而分母比实际要小(《资料汇编》统计的高校发明专利总数),从而使得比率估值偏高。

二是2015年之后,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以及配套措施的出台,专利出售数量增加而专利许可规模有所缩小,比例高于5:1,这进一步缩减了分子的规模。

(2)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50%

由于科研体制和技术转移方式的差异,美国没有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率(发明专利转化率)进行权威的周期性调查统计。

经查证多个数据来源,笔者推算美国大学目前成果转化率为50%左右:

(a)Wu等基于《美国科学与工程研究的专利调研(2010)》数据,计算得出美国大学专利在4年内的成功许可比例为50.4% [3];

(b)Thursby等在1998年对全美62所研究型大学的调研发现,有超过40%的高校专利被成功地许可使用 [4];

(c)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的数字最具代表性,其1996年总结机构成立25年专利商业化比例约为三分之一(33%)[5];2006年披露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当时有效专利成功被许可比例约为46% [6];2017年斯坦福大学对过去47年专利许可数据盘点显示被成功商业化的专利比例,跟着时间推移数据在稳步提高,2000年后基本稳定并整体趋于50% [7]。

上述数据所涉及的高校范畴、类型和统计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本可以得出2000年后,美国大学专利转化率为50%左右的结论。

2.以“成果转化效率”衡量,中美差距更为明显

为区别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本文将“专利使用(即被企业采纳应用)次数与专利总数之比”定义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更能够体现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的能力。

这样做的原因是,美国专利转化个数/专利总数≠成果转化率。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2017调查数据[8]显示,2017年全美大学的获得发明专利数为7495项,专利许可数量为7789项,按照专利转化个数除以专利总数计算的“成果转化率”超过100%。

与中国的专利转化以一次性售卖不同,根据《拜杜法案》要求,美国大学只能使用专利许可(大学依然保留专利权)而不是专利权转让(大学不保留专利权,专利权转移到企业手中)来进行技术转化;同时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手段是以非独家许可为主,一个专利可以签订多个合同许可给不同企业。

图1表明了中美成果转化方式的差异,即中国的一项专利转化成功只能属于1个合同、1个受让方,可能几个专利包含在一个技术转让合同,而无法将专利重复出售给不同企业。

图1 中美大学专利转化模式比较

考虑到我国技术转化主要就是采取专利权转让,而少数专利许可中绝大多数也是独家许可的现实状况,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转化率基本等同,即还是约6%,以“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指标衡量,中国与美国超过100%的转化效率相比差距接近20倍!

综上,相对于美国高校约为5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中国6%的数字与之有着不小的差距,而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指标衡量则差距更为巨大。数据的差别背后,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异?

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一是分母虚高,专利规模过大同时质量堪忧,分母虚高自然减少了比率;二是分子太小,转化机制不畅且高质量专利流失使得成功商业化的专利数量不多。下文分别就这两个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

分母虚高,专利数量过多同时质量堪忧

中国目前已经连续8年专利申请数量全球第一,2017年美国专利申请量不及中国的一半 [9]。如此庞大的专利规模是否与我们的科研水平和投入力度相称?从中美大学专利数量能够准确的看出真实的情况并不如此(表1)。表1中美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10高校数据对比(科研经费单位:亿人民币)

注1:专利数量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s)授权数,除中国高校发明专利数为2018年数据、美国加州大学系统和德州大学系统的科研经费数据为2015年外,其他数据均为2017年数据注2:美国科研经费是按照汇率6.8:1折算得到注3:美国数据来自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专利管理办公室,中国数据来自教育部科学技术司《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注4:加州大学系统含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等10所大学,德州大学系统含奥斯汀分校、达拉斯分校等9所大学和安德森癌症中心等6所医学中心,南佛罗里达大学系统含3所大学 中国高校尽管在科研经费投入等方面处于劣势,但发明专利数量要比美国同行高出一个数量级。比如,加州大学系统包括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等著名公立大学,其科研经费超过中国专利前十高校的总和,研究人员达2万余人、学生人数超过25万 [10],师生规模约为国内一所普通985高校的10倍,如此巨无霸大学一年获得的专利数量不过524项。而反观我国高校,即使排名第10的高校专利数量,也超出加州大学系统近一倍。

实际上,专利激励和鼓励政策是我国专利“繁荣”的重要推手,也是专利“注水”的罪魁祸首。同时,对专利申请不设门槛导致低质量专利泛滥。

1.“数量至上”的激励政策和评价导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甚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专利申请积极性不强,政府为了鼓励整个社会重视专利申请、提高专利保护意识,投入大量的财力、出台各类激励政策并配套诸多公共资源鼓励专利申请。

首先,专利能够“获利”。各级各类政府出台了各类专利补贴、资助和奖励政策,各个高校院所自身也有费用补贴和专利奖励政策。对于教师来说,申请专利不但不需要付出成本,申请成功还能获得高额金钱奖励,何乐而不为?

其次,专利可以“得名”。国内专利申请人的动机复杂,专利可以用于职称评定、聘期考核、绩效奖励、学生毕业和保研、项目结题等每个方面,很多时候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可能并不在专利申请人的考虑范围,发明人往往以获得专利为最终目标而申请专利。

最后,专利可以“得势”。政府将专利数量与公共资源挂钩,专利是个人城市落户、荣誉获得、大中小学生升学甚至犯人减刑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更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的必要条件。将专利与社会公共资源绑定导致个人和企业不仅自己会想方设法“策略性”申请没有实用价值的专利,还会寄希望于低价收购大学专利权(申请权)为己所用,负面刺激大学重量不重质地“制造”专利。

总之,在物质刺激、评价认可、政策倾斜等强力优惠政策的推动下,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国际专利申请数也即将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11]。然而,专利数量的过快增长并不代表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Boeing等人2016年的研究就发现中国国际专利数量快速扩张的同时质量却在下降,以此衡量中国和美国的技术能力(Technological Capacities),差距反而在拉大[12]。

2.前置审查欠缺使得低质量专利泛滥激励政策和评价导向致使教师申请动能十足,而前置审查不足和成本意识缺乏使得大学提交专利申请没有门槛。在专利前置审查上中美大学有着迥然的差异。

美国大学只会从教师提交的技术成果中选择不足50%的成果去申请专利 [13]。美国申请一个专利需要花费1-3万美金的成本,美国各级政府也没有针对专利申请的补贴奖励政策。虽然美国大学教师并没有制造“垃圾专利”的动机,但美国大学还是会在收到教师的成果披露后非常谨慎地评估其商业化可能性以及潜在价值规模,并选择性筛选出少部分成果申请专利,原因就在于美国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成本非常高。据统计,专利保护花费是美国大学成果转化的主要支出,占美国高校技术转化运行总成本的近一半 [14]。

而在中国,只要教师决定将成果申请专利,大学会直接提交到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没有一点阻挡,即中国大学选择申请专利的成果是100%。与美国专利申请和保护情况不同的是,中国专利申请费用非常低廉,一个专利申请费用不过几千元,政府还出台各类补贴基本能够覆盖专利申请成本,这使得学校能够拥有规模庞大的专利而没什么经济负担。同时专利数量还能够在各类评估中体现为“科研产出能力”指标,加上制度限制、人手匮乏以及难以抵挡的基层教师申请专利的“热情”,大学内部一直没有建立起技术成果质量把控机制,任由教师敞开申请。

最前端缺少质量控制,专利的申请、转化、保护等环节均会受到直接的负面冲击。

敞开申请使得大量专利申请涌入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大量低价值甚至无价值成果在申请、审查、授权过程中消耗大量政府资源、浪费社会人力物力后,源源不断得以面世;面对如此规模的专利,作为专利权人的高校很难精耕细作,做好各类专利申请、管理、服务和推广工作;作为技术需求端的企业从中想要筛选出高水平、高价值专利只能付出更为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大量低质量专利存在还会衍生出专利无效诉讼案件频繁和专利纠纷众多等诸多法律问题,占用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

前期的省事成为了后面诸多环节的麻烦,对科技成果转化率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分子太小,专利管理和服务有待加强完善

成果转化成功的比率不高不仅与宏观政策环境相关,中国大学对专利的管理和服务已经明显跟不上成果转移转化的步伐。

大学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存在感不强、主体作用难以体现、潜力还有待挖掘,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视野受限”——以专利售卖为转化主要方式,大学不能与企业共同面向未来;“肩膀无力”——发明人主导成果转化流程,大学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职责;“腰杆不直”——专利成果流失现象较为常见,大学不敢也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主张权利;“底气不足”——大学难以划定与企业的权利界限,无法维护自身利益。

以下对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解释。

1.视野受限由于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原因,大学技术成果基本处于初期待开发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大学技术的公司需要非常愿意承担技术及市场的双重风险才会去尝试对这些发明进行商业化开发。美国调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即便是已经成功商业化的科技成果,超过75%只是概念验证或者实验程度原型,只有12%的技术是做好商业化准备,仅有8%能在生产上具备可行性(主要集中在软件和化学产品)[15]。

美国大学因为法律关系,无法转让专利权,所以一般采取“分期付款”许可方式减少企业顾虑并吸引发明人参与开发,即初期少收甚至不收许可费用,等到企业将技术开发成熟生产出产品并投入市场后,再获得销售提成,像斯坦福大学“首期付款”收入仅占当年总收入的5%[16],大学所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运营状况和效益规模直接相关,发明人、企业和大学三者的利益牢固绑定,共同推动技术的成功转化并形成市场产品。

国内技术转化主要是以一次性的产权售卖为主,技术评估价格都是将技术长期收益包含在内,在专利产权转让的同时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交付。这就导致了三个问题:

一是企业需要一次性支出相当数额的专利购买费用,难以绑定发明人利益,增大了企业运营成本和开放风险,而市场条件下价格提高、风险增加一般会导致交易量的减少;

二是全世界范围内科技成果市场定价都是难题,专利转让更是让这个难题缺少未来纠偏的可能,始终存在着技术成果“卖多了是利益输送、卖少了是资产流失”的悖论,专利权人为避免风险制定的繁琐程序客观上会提高成果转化的难度;

另外,专利转让也容易造成技术成果的浪费,企业经营成功的原因不是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实践证明产品成功的是少数,失败的是绝大多数,在专利许可的前提下即便部分企业经营失败,也不影响该项成果在其他企业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而专利转让则“押宝”一个企业,如果企业运营失败则意味着该项技术的“失败”,纵然这个技术依然具有较高价值,大学也无法对技术进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转化,往往造成技术的流失和浪费。

2.肩膀无力在世界范围内,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慢慢的变成了一个颇具市场、组织精密、运作规范的行业,在转化环节涉及到技术、法律、市场、金融等各方面复杂要素,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培养专业的技术经理人推动成果转化慢慢的变成了各国的共识。

美国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其专业、系统、高效的工作方式大大促进了成果转化的成功率。这种高效体现在美国大学有约30%的技术在还没有获得专利授权时就已经被成功地许可给企业商业化使用[17],诀窍在于美国大学通过成果披露机制在研发阶段技术转移机构就会介入,研判科研成果价值潜力,并会同外部专业律师团队研究确定专利权利要求和保护方式,基于市场判断、行业发展确定商业许可策略后,科技成果的营销推广同步启动。由于美国大学在技术判断、专利营销、市场对接、授权许可等方面的专业性,取得了发明人和企业两方面的信任,极大地提高了转化的效率和商业化进程。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大学管理部门(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担任配角,更多是配合走过场、负责办手续。大学不掌握具体的成果情况,不了解市场和企业的情况,也没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成果发明人实际掌握着成果产业化各个环节的关键权力:一个成果申不申请专利、何时申请专利、申请什么样的专利、专利要转让给谁、专利转让金额是多少等等绝大多数情况是由发明人说了算。

一项成功产业化的大学科技成果,不仅要求技术本身具备条件,对发明人及其团队的价值判断、营销推广、商务谈判等各类能力也提出高要求,“专业的”发明人去兼职当“不专业的”技术经理人,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果与专业的转化机构相比自然不可同日而语。3.腰杆不直职务发明由于存在发明人与权利人分离的问题,容易造成“道德困境”,发明人从利益最大化考虑,会将价值一般、难以转化的发明提交学校申请专利,而高价值有产业前景的技术则通过各种渠道绕开单位私自申请或者直接转让给企业。

美国大学尽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还是频频有教师不向大学披露发明而偷偷私自转化技术,大学因此将教师告上法庭屡见不鲜,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包括耶鲁大学以“欺诈”和“盗窃罪”状告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约翰 芬恩私自申请并转化专利,最终约翰 芬恩被判向耶鲁大学支付约100万美元的赔偿,并将所有专利权利返还耶鲁大学。即便管理如此严格,据统计美国大学教师私自开发成果的比例仍达到近三分之一 [18]。

我国高校对发明人管理就更为松散,事前不了解、事后不追责,大学教师私自将职务成果创办企业情况更加常见。这既有职务发明政策宣传不到位,发明人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于是无意当中造成了职务发明成为个人财产;也有国家一度在利益分配上对发明人权益考虑不周、激励力度较小,发明人因此铤而走险自行开发;还有大学技术手续繁杂、水平不高导致发明人为提高效率自行进行产业开发等等缘故。

不管教师出于什么原因绕开大学申请自行开发专利技术,迄今还没有听说有国内大学拿起法律武器与教师就知识产权对簿公堂。教师是否遵从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大学并没有特别有力的约束手段,还是主要靠发明人自我觉悟,以及其对技术开发成功、商业规模做大后“树大招风”被人检举揭发的顾忌。

4.底气不足跟美国大学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不同,中国大学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首先,中国行业性院校较多、学科设置更为偏向应用;二是中国高校对企业科研经费(横向经费)的倚重更为明显,美国大学来自企业的经费比例不超过10% [19],而中国大学2017年来自企业经费的比例达到28.5% [20]。

高校与企业合作所产出的科研成果,往往是转化可能性最高的成果,而对这部分成果,两国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

对于源自企业经费支持的科研产出,不管是全额资助还是部分支持,美国大学都会援引《拜杜法案》要求拥有科研成果全部所有权。企业对美国大学的任何研究赞助都不能获得成果所有权,提供经费支持的企业一般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非独家许可权,并且在许可费用上没有优惠。正如华为总裁任正非提到,资助美国大学科研主要是“通过资助优秀教授,获得知识的知情权,不谋求教授和科学家的知识产权,不谋求论文的署名权”[21],实际上企业也无法从美国高校谋求这些权利。

然而,在中国情况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大量横向项目是在国家纵向项目基础上开发的衍生产品,参与研究的人员是接受国家和大学工资补贴的教师学生,中国大学在合作研究中不要说跟美国大学一样要求全部所有权,很多时候署名权都没法争取。同样以华为为例,与国内高校合作华为就会在专利权上有比较强势的要求,往往会索取校企合作的全部知识产权。

国内大学在与企业合作时普遍处于弱势的原因,一是以前大学研究能力较弱,只能以放弃权利要求的方式,帮助教师争取企业支持,这种模式形成了惯性和传统;二是外部没有法规支撑,大学内部也一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导致企业主张权利心安理得。

建议与总结

中国大学并不是天生与企业脱节,也不是大学研究人员不能够做出有应用价值的产品,体制问题才是影响成果转化的主要的因素。正如美国大学在1980年《拜杜法案》颁布之前的专利转化率不足10%(与我国目前状况近似)[22],在此之后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就达到约50%并一直维持至今。

所以,我们应该在专利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地纠偏、改革、优化,只要措施得当,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希望很快赶上美国平均水平。

以下为笔者的三点建议:

1.专利数量激励政策纠偏

逐步取消各级政府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实现社会公共资源与专利数量脱钩,把宝贵的政府经费和公共资源投入到科研资助以及支持各类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上。

将专利从各级政府的“政绩”以及高校院所科研水平、教师科研能力等指标体系中剔除,让“用于实际生产”成为专利申请的最高宗旨。对专利申请保持平常心态、增强成本意识,建立成果申报和事前筛选制度,做精专利战略和专利运营,把有限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真正有价值的成果上。

2.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许可能够最大程度消除产权方面的困扰,采取措施鼓励专利许可而非专利转让,会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实现大学科技成果社会效果最大化。

首先应该出台措施鼓励大学以许可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开发,采用与企业共同成长的收费策略,前期尽量少从企业收费同时“广撒网”对更多企业颁布许可,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提高成果转化成功的概率。

更为重要的是改变宏观环境,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专利融资、高新企业认定、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配套政策,让企业关注如何使用好专利成果产出市场接受的产品,而非执念于获得更多数量的专利所有权以争取政策优惠。3.优化专利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政策法规指导和内部制度建立健全,逐步厘清发明人、大学、企业三者权利边界,增强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促进发明人、大学和企业都能够发挥自身优势,让教师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更高水平的发明创造,大学可以充分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质量筛选功能,企业能够在更短时间找到对自己最合适需要的技术成果并专注于开发产品,提升科技成果利用的效果和效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贸易摩擦频繁、经济稳步的增长速度趋缓,国家发展更加依赖于科学技术推动的时期,对成果转化率投入更多的关注非常正常。但是,我们该知道,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才是决定成果转化的最主要的因素,没有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重视度如何提高、转化制度如何健全、转化水平如何高超,都是镜花水月。

大学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基础研究作为应用技术的基础和源头,我们要尊重其科学规律,明晰我国科技发展差距主要是在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上,如果各类政策促使科学家将精力和兴趣过多投入到成果转化中并不见得是好事,所有措施都应该以鼓励更多人踏踏实实从事基础研究工作,花更多精力在扎扎实实的基础科研上,这才是提高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的根本之道。

参考资料(部分):

[1] National Science Board, Science &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8, Chapter 8 Invention: United States and Comparative Global Trends, https://parative-global-trends

[2] https:///about/recognition/

[3] Wu, Y., Welch, E.W., Huang, W.-L., 2015.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affecting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patents. Technovation 36–37, 12–25.

[4]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5] Hans Wiesendanger,A History of OTL,https://otl.stanford.edu/history-otl

[6] Miller RC, Le Boeuf BJ. Developing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Pathways to innovation from the West Coast. John Wiley & Sons; 2009.

[7]Life of a Stanford Invention,https://web.stanford.edu/group/OTL/documents/fy15OTL_overview.pdf

[8]https://autm.net/surveys-and-tools/surveys/licensing-survey/2017-licensing-activity-survey

[9]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Patents,https://parison. Economics Letters. 2016 Dec 1;149:145–7.

[13]https://autm.net/surveys-and-tools/surveys/licensing-survey/2017-licensing-activity-survey

[14] Abrams, I., Leung, G., Stevens, A., 2009. How are U.S.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Tasked and Motivated— Is It All about the Money? Research Management Review 17.

[15]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16] Miller RC, Le Boeuf BJ. Developing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Pathways to innovation from the West Coast. John Wiley & Sons; 2009.

[17]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18] Markman GD, Gianiodis PT, Phan PH. Full-Time Faculty or Part-Time Entrepreneurs. IEEE Transactions 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2008;55(1):29–36.

[19] Britt R. Academ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s: Fiscal year 2009. Retrieved from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http:///cn/index.php?app=forum&mod=Detail&act=index&id=4116619

[22] Eisenberg RS. Public Research and Private Development: Pat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Government–Sponsored Research. Va L Rev. 1996;82: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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